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23-05-30 15:19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

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建设工程造价行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规范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管理,充分发挥我市工程造价专家的作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是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内设机构,由我市工程造价相关管理部门、建设、咨询、施工、设计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机构的专家组成。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1人。协会秘书处协助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按照工作需要,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每个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鼓励跨专业委员会间开展交流活动。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应以促进工程造价行业发展为目标,对行业发展中的前瞻性、战略性及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意见,构筑专家交流、合作与创新的平台,为政府、行业、会员及社会提供专业服务,为工程项目造价咨询、鉴定、投资及成本管控等提供技术支持,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

1、研究工程造价行业的发展趋势,提出促进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为行业创新发展提供保障;

2、为有关工程造价行业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

3、组织研究先进技术的应用,为行业发展提出切实可行的具有指导性意义的建议和意见;

4、开展行业交流、业务培训,纠纷调解,推广先进经验,接受委托提供专业意见建议;

5、根据协会的工作要求,协助完成有关课题的研究和编写工作;

6、大力开展专业技能团队建设,培养行业人才,提升职业道德和专业精神;

7、推进新理念、新技术的发展应用,打造创新型团队。

8、承担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聘任条件:

1、品行端正、认真勤勉、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的履行职责,无不良执业行为记录;

2、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具备完成专家委员会相关工作所必需的能力、时间和精力等;

3、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熟悉工程造价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具有丰富的执业、从业经验,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4、具有一级造价工程师、建造师或同等职业资格注册证书,或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非专业类除外)。

5、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聘任程序

申请人填写《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申请表》,递交相应材料,经研究确认后,颁发聘书。

第九条 专家委员具有以下权利:

1、享有使用专家委员会委员名义;

2、向协会及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3、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4、因故可申请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2、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有关活动,及时完成协会和专家委员会交付的工作;

3、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将专家委员会的有关资料、成果对外发布;

4、维护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的社会形象及行业信誉;

5、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专家委员会名义组织或参与各类活动,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本届专家委员会与协会理事会任期同步。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专家委员会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年底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经专家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报协会批准后,由各专业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每年年初,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组成考评小组,对上年度委员承担或参与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并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委员工作的参考依据,对考评优秀的予以公布表彰,对考评不合格的给予谈话教育、取消资格,

第十五条 在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拒绝承担相关义务,无故多次不参加活动的,不适合担任等其他情形的,将罢免专家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